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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诊所备案凭证有哪些要求以及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24-11-27 0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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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诊所备案凭证有哪些要求以及注意事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立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诊所。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是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7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当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二,取得诊所备案证明及要求

1诊所备案属于事先备案,单位或个人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诊所未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诊所备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售、转让、出借。

3如果诊所备案凭证丢失,应及时申报,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发。

4诊所应当在诊所明显位置公示诊所备案凭证、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5诊所的实际设置,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应与诊所备案凭证的记录一致。如果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6诊所备案凭证无有效期,无需办理校验。

撤销备案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诊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1诊所关闭;

2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

3使用虚假材料备案;

4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如何备案已取得执业许可证?

《备案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更换《诊所备案凭证》,过渡期为一年。到2023年12月31日,本市所有诊所备案凭证的更换工作将完成(不含中医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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