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备案的条件,百诺信息咨询服务部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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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条件:申请备案的诊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诊所改革试点地区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符合国家规定;
(二)有合适的地方;
(三)申请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应当取得商业主体资格,登记的门诊名称和地址与申请执业登记的门诊名称和地址一致;
(四)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通信、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符合规定;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诊所名称符合有关规定;
(八)根据《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规定,具备信息化管理的基本条件,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九)申请个体诊所备案的,还应当符合《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备案: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发生不满5年的医务人员;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医疗机构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中医诊所备案证》未满5年;
(六)患传染病未愈或其它健康原因不适合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七)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被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合同不满5年的人员;
(八)被列入国家和本市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有关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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