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许可与诊所备案的区别,百诺信息咨询服务部来分享
什么是“备案”?
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有关材料,依法加强行政监督管理,从事特定活动,并将材料备案备查的行为。《河北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从事特定活动的有关材料,并将备案材料备案进行事后监督的行为。,“备案”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便于掌握相关信息和趋势,同时为事后监督,依法建立当事人事后履行提交信息义务的法律制度[1]。
什么是“许可”?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允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对于“许可”事项,未经许可或许可,不得从事许可行为,否则将承担“未经许可行为”的法律责任。例如,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未经注册(许可)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也属于“非医师”,擅自行医也属于非医师行医(行政责任,但不构成非法行医罪)。“记录”不同,当事人是否记录不影响其行为的行为和行为的继续。但不依法报告可能有法律责任,当事人的责任不是因为“不报告”,而是因为“行为但不报告”[1]。
在许可关系中,不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批准,不承担法律责任,只在不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下,这是违法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在真正的备案关系中,当事人可以开展诊疗活动(这里的当事人必须符合备案的基本条件,即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执业5/3年),无需申请许可,但不履行备案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即“行为但不报告”的责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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